宁夏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102民初2200号 原告: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894152.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2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呼和浩特某某XX项目地块四二期、地块五电伴热工程施工合同》(下称为“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开发建设呼和浩特某某XX项目地块四二期、地块五电伴热工程提供工程服务,暂定合同金额1463869.7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于2024年3月27日完成施工安装服务并申报进度款项,于2024年3月29日审批完成。2024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经审计部门审定完成产值941213.00元,并出具造价汇总表,确认需支付原告合同进度款894152.35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却未依约支付相应合同进度款,期间原告也多次催要均无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告怠于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如下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1月29日,某某建设公司(承包人)与某某公司(发包人)签订《呼和浩特某某XX项目地块四二期、地块五电伴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一)工程名称:呼和浩特某某XX项目地块四二期、地块五电伴热工程。(二)工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XX路与XX北路交汇西南角处。(三)工程内容:工程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系统调试、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与其他专业施工配合等内容;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等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本项目。(二)承包范围……具体范围以设计图纸或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施工前承包人需与发包人现场代表核实具体施工范围,保温材质厚度及做法按发包人设计文件或承包人申报经发包人确认的深化设计的图纸及施工方案为准……第四条、合同工期:1、暂定开工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工期为30天;第五条:合同价:1、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叁仟捌佰陆拾玖元柒角肆分(¥1,463,869.74元);第七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1、预付款:签订合同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暂定合同价的30%作为备料款。2、进度款支付:承包人在每月申报当月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款项,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款项的95%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最多申报一次进度款(扣除预付款)。3、结算款的支付: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齐全后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工程结算完毕后三个月内发包人支付至该工程结算款的97%。4、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待其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免息付清。5、施工用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六份合格竣工资料及一式两份竣工结算书……第十二条:其它约定:1、签订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合同暂定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暂定总价5%的履约银行保函,如承包人未及时缴纳,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第一笔款项中扣除……该合同尾部发包人处由某某公司盖章,承包人处由某某建设公司盖章。 2024年1月30日,某某公司出具《工程开工令》,载明:工程名称为呼和浩特某某XX项目地块四二期、地块五电伴热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签收人姓名为薛某某,该开工令载明:致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工程17#楼(多层-07#)、18#楼(多层-08#)、19#楼(多层-09#)、20#楼(多层-10#)、地库-02#、地库-03#(区段/部位)现已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为2024年01月30日。请贵单位立即组织开工。该开工令尾部施工单位处由某某建设公司盖章以及薛某某签字,建设单位处由某某公司盖章以及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 2024年7月2日,某某建设公司编制《呼和浩特某某XX项目地块四二期、地块五电伴热工程施工合同2024年5月进度款预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941213元,编制单位为某某建设公司,编制人及资格证书号为申某某,审核单位处由某某公司加盖公章,审核人处由董某某签字。 2024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2024年5月工程进度造价汇总表》,载明:呼和浩特某某XX项目地块四二期、地块五电伴热工程施工合同2024年5月进度款甲方核定进度造价941213元,进度造价的95%为894152.35元。该汇总表甲方处由某某公司加盖公章,乙方处由某某建设公司加盖公章。 2024年7月30日,广州市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表》,载明: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11#楼(多层-01#),12#楼(多层-02#),13#楼(多层-03#),14#楼(多层-04#),15#楼(多层-05#),16#楼(多层-06#),17#楼(多层-07#),18#楼(多层-08#),19#楼(多层-09#),20#楼(多层-10#),21#楼(多层-11#),22#楼(多层-12#),23#楼(多层-13#),24#楼(多层-14#),D-3商业,D-4商业,地库-02#,1#商业,2#商业(公寓),地库-01#,3#商业(公寓),4#商业,地库-03#,入口大堂1,入口大堂2,入口大堂3,入口大堂4,社区活动中心、公厕,物业管理,高层-06#,高层-07#,高层-08#,高层-09#,高层-10#,地下车库,D-1商业,D-2商业。该竣工验收表由预决算部、总工室、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同意。验收意见处载明:工程部重点核查包括工程质量和材料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工作内容是否完成,竣工资料是否具备,并汇总以上部门意见,并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回复复查。该意见由工程部经理于某签字。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呼和浩特某某XX项目地块四二期、地块五电伴热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某某建设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施工义务,并且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故某某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费894152.3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4152.3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70.76元,由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