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二初字第579号 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6元,由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