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豫07民辖终369号
上诉人河南省锦锋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5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管辖作出约定,应适用法定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诉人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长垣市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在被上诉人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办事机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情况下,即认定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明显不当。另,本案在长垣市人民法院受理前,上诉人曾就本案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其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对该案不予受理。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确定本案由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市,上诉人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提管辖权异议申请时并未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沈阳市,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以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以及合同履行地位于沈阳市,将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河南省锦锋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55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