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历执字第17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济阳县
被执行人济南汇通远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代燕华。
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15】2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汇通远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15】2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梦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