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619号
原告:湖北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司员工。
被告:咸宁市广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咸宁市长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本院依法向原告湖北和乐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湖北和乐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湖北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湖北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19元和公告费,由原告湖北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