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3民初6257号
原告:夏邑县亚洲新型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夏邑县城关镇一环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3X72GH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门业中心,住所地郑州市新密市白寨镇浩金元保利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9F2P7K4T。
经营者:***。
被告:湖北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8AAUE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夏邑县亚洲新型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门业中心、湖北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夏邑县亚洲新型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邑县亚洲新型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邑县亚洲新型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2元,由原告夏邑县亚洲新型不锈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