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至真新能源有限公司

湖北至真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木叶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4943号 原告:湖北至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开元大道3号(大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B0C5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木叶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31LU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至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木叶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湖北至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至真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