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487号 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长安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