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兰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95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石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1757060566K。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685889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赤溪街道办事处、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8年12月份,兰溪市赤溪街道开展小城镇综合整治工作,以EPC形式将整体项目承包给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二被告又约定交通标示标牌等14项小项目由赤溪街道委派班组自行施工,时任赤溪街道党工委书记的***用微信联系原告,告知原告***与时任项目负责人的赤溪街道组织委员***(现就职于柏社乡)对接,确定交通标示标牌项目工程各有关事宜,工程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其后***按有关施工质量标准、业主要求如期完成了交通标示标牌项目的工程。赤溪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兰溪市金秋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支付给原告10万元整的工程款,余款等审核结果,2021年10月11日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项目审核报告,原告所施工的交通标示标牌工程决算金额为467819元整,原告经多次向二被告催款,二被告互相推诿,以种种理由不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67819元整及利息款39847元整,合计407666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查明,兰溪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由兰溪市城市投资集团以EPC形式整体发包给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后并入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又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拒不追加兰溪市城市投资集团、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因此本案的被告不适格,原告起诉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