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2523民初17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现住:新疆蔬勒县。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山西路52号5-8层。
法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974.83元而仍然不预交。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