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金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2946号之一
原告:温岭市金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温岭市金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温岭市金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金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金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2元,减半收取4956元,保全费3620元,共计8576元,由原告温岭市金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