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03民初3055号
原告:汤某,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湖州市南浔区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李某,浙江某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南浔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
原告汤某与被告湖州南浔某有限公司、浙江省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汤某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