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6民初14600号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温州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7元,由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