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8878号
原告:吕X,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
法定代表人:赵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X与被告浙江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吕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70元,减半收取596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吕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