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缪某;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余某;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2851号 原告:缪某,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黄某,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缪某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黄某、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缪某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