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某某等与浙江省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14870号 原告: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浙江省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第三人:董某某。 原告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董某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