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14870号
原告: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浙江省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第三人:董某某。
原告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董某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