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3837号
原告:新昌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昌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原告新昌县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