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丰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丰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6110号
原告:天津丰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169号208-2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蔡学茹。
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大港新区大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小贺。
原告天津丰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及清单约定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752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提供货物,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尚欠75296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采购订单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原告提供的2019年4月29日的合同没有申请人的盖章,其内容无效。因此,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院是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仲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昕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