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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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1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城市新区东瓯工业区舟山路,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88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4民特16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沉木桥街云庭锦园X幢XXX室的房产【权证号:浙(2017)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和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百榕大厦X幢XXX室的房产【权证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由于其中一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百榕大厦X幢XXX室的房产【权证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系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执5287号执行一案的借款设定抵押,瓯海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商请移交处置权,本院予以同意,并向瓯海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现瓯海区人民法院已处置完毕,本案受偿294255.6元。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沉木桥街云庭锦园X幢XXX室的房产【权证号:浙(2017)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案受偿1164270.7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04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133870.71元。本院另案【(2021)浙0324执3703号】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本案受偿4710元。在(2022)浙0324执1208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瓯海区娄桥街道沉木桥街云庭锦园地下室XXX号车位【权证号:浙(2017)温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及×××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由***自行处置,现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545000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22163.69元及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1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