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634号
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瓯北城市新区东瓯工业区舟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