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623号
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城市新区东瓯工业区舟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