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598号之一
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百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7元,由原告立信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