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复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民初7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复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