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2民初3478号
原告:某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阀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某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某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