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阀集团北京阀门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阀集团北京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344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阀集团北京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
法定代表人:洪瑞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阀集团北京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慧茁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北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北阀公司自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阀公司支付***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伤期间工资57300元;3.北阀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发生的治疗费8600元,工伤治疗费21500元,以票据为准;4.北阀公司支付***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31日拖欠工资赔偿金24000元;5.北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4000元;6.北阀公司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医疗康复就业补助金57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应聘到北阀公司任机修工,约定月工资为4800元,后增加电工工作。双方在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签有劳动合同,后***继续在北阀公司工作,2017年6月13日抢修大钻床时触高压电摔倒,触电时间较长,双手指双手腕、眼部、腰部不同程度受伤,经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北阀公司不给治疗,不发工资,也未给缴纳社会保险,***投诉至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劳动监察,追索工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但北阀公司拒绝支付,***曾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该案未审理结束且新冠疫情导致劳动仲裁时效中断。另,北阀公司认可在2016年3月20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与***存在劳动关系,签有劳动合同,现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工伤,未缴纳社会保险,北阀公司提出与***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北阀公司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亦未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于2020年12月9日劳动仲裁开庭时提出与北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亦被驳回,故诉至法院。
北阀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诉求,认可仲裁裁决。***与北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11月6日解除,故***第1、2、3、5项诉求均无事实依据;***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冲突。***在北阀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恶意伤害北阀公司员工何海韬的严重过错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北阀公司规章制度,北阀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合法解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另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自2018年11月6日收到解除通知书,其自该日便知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其于2020年8月31日才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超过仲裁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0日,***入职北阀公司,工作岗位为机修兼职电工及物业维修,月工资4800元,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北阀公司向***支付工资至2017年9月22日。北阀公司与***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继续在北阀公司工作。2017年6月13日,***在工作时不慎触电,当日至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卫生院就医,休息1天,于2017年6月14日返岗。2017年7月17日,***与北阀公司员工何海涛发生口角,后***在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10日期间被拘留5天。
2017年8月7日,***曾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大兴仲裁委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3837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与北阀公司自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阀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048.27元;三、北阀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工资21848.27元;四、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北阀公司不同意该裁决,诉至法院,后因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于2017年6月13日在北阀公司工作时不慎触电致其受伤,构成工伤。
2018年9月6日,***再次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北阀公司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2.北阀公司支付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工资53000元。2018年10月24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5038号裁决书,裁决:一、***与北阀公司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与北阀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分别起诉至本院。2019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9)京0115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与北阀公司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阀公司支付***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工资53000元;三、驳回北阀公司的诉讼请求。北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603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2日,***再次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北阀公司自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日期间工资57000元;3.支付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000元;4.支付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9月2日期间工伤治疗及疾病治疗费用5000元;5.在身体未康复之前北阀公司积极给予治疗;6.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82000元。2019年11月14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动人仲字[2019]第6581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与北阀公司自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阀公司支付***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工资9600元;三、北阀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439.62元;四、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20)京0115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与北阀公司于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阀公司支付***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工资9600元;三、北阀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858.6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2民终475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前述判决认为:北阀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18年11月6日收到该份通知书,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双方于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在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应于2018年11月7日后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要求确认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9月2日与北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要求支付2018年11月7日之后相关待遇的请求,亦不予支持。(2021)京02民终4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8月31日,***再次向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1.确认***与北阀公司自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阀公司支付***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伤期间工资57600元;3.北阀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发生的治疗费8600元,工伤治疗费21500元;4.北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4000元;5.北阀公司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就业补助金。2020年12月10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557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要求北阀公司支付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赔偿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关于劳动关系问题,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于2018年11月6日收到北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应于2018年11月7日后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要求确认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9月2日与北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现***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北阀公司自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北阀公司支付其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治疗费和工伤治疗费及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就业补助金576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北阀公司就该项诉讼请求提出时效抗辩,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于2018年11月6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0年8月31日申请仲裁,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此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要求北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慧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