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福光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普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普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东月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172号
申请人:启福光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000002020032702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偏关县,身份证号:14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西安普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2453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XX路XX店,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333654299Q。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启福光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普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XX路XX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启福光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74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启福光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普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XX路XX店名下价值7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栾 震
二O二O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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