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福光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艳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4民初23918号
原告:***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龙路258弄4号18幢4层。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75号305室(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陈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艳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6楼C座1152室。
法定代表人:陆风珊。
原告***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艳慧实业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润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直销/经销商设备订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Dasheng牌非医用口罩,数量为20万只,单价为34元,总金额为680万元。次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付款110.4万元。2020年5月8日,被告告知原告无货可供,愿意将已收到的货款全部退还原告。当日,被告退给原告35万元;2020年5月21日,被告退给原告20万元;2020年7月3日,被告退给原告10万元。剩余款项45.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退。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上述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45.4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2021年3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沪0114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于2021年4月20日达成《还款协议书》,协议第1条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45.4万元及诉讼费6,845元,于本协议生效后,被告账户解封当日给付原告60,845元,于2021年6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21年9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21年12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22年3月底前给付10万元;第3条约定,如被告未按本协议上述条款约定付款,原告有权按照(2021)沪0114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告再支付给原告违约金8万元。之后,因被告未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沪0114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直销/经销商设备订货合同》、(2021)沪0114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还款协议书》等作为证据。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庭审调查,结合原告的举证和陈述,认定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案涉《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于法不悖,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协议书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未按《还款协议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偿付违约金8万元的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艳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上海艳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