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83执4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露江工业项目区,组织机构代码15631640-7。

法定代表人黄生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原告喷头45000粒(总价格为130500元)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且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6%,暂计至2016年11月26日止为人民币156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9元、执行费人民币13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6年11月10日、2017年9月1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另就上述物品,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其具体下落。

2.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6年12月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7年9月3日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下落。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92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景山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