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725号
申请人:北京思达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24层28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高新区中曼路与纵三路交汇处西北方位中曼动力江苏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银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藏路11号银河软件科技园信息中心大楼2、3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思达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通公司)与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河公司)、被告广西银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银河公司)、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银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思达通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银河公司、广西银河公司、北海银河公司名下价值3502394.92元的财产。思达通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证担保函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思达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西银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2394.9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思达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