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94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银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露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