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康电气有限公司

台州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银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1021民初6189号之一
原告台州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银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台州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5170元,由原告台州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