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502民初4187号
原告恒源利通电气大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银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遵义万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恒源利通电气大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利通电气大厂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利通电气大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恒源利通电气大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