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士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421号
原告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五方天铖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合肥鸿鹤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奥士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