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伦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鑫鑫鑫寅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威伦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993号
原告:***鑫鑫寅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24064587Y),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振东村。
法定代表人:沈百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苗,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威伦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97928764L),住所地:江苏省扬州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3号1。
法定代表人:张北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鑫鑫寅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威伦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鑫寅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97元,减半收取计18098.5元,由原告***鑫鑫寅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王文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水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