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2民初8817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练贤君,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16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516652442。
法定代表人:姚象。
被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58号大院自编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6607P。
法定代表人:陈利。
被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12层12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6597355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陶育路1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05915C。
法定代表人:招国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7.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8023.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