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民终2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
审判员 危 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