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902执异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大岭仔居委会大岭仔村207号***房屋四楼。 负责人:***。 追加被执行人: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陶育路1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以下简称新利堡公司茂名检测站)劳动争议[案号:(2019)粤0902执216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堡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被执行人新利堡公司茂名检测站不能清偿(2019)粤0902执2167号案的债务,而被执行人系新利堡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提出申请:依法追加新利堡公司为(2019)粤0902执216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新利堡公司茂名检测站未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执行其名下财产27040.75元。 本院**,茂名市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以下简称区劳动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利堡公司茂名检测站劳动争议一案,区劳动仲裁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茂南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2月工资及3月、4月生活费合计12256元;2018年2月至4月餐费合计3600元及4月份房租500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以上金额共计26356元,被申请人必须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支付完毕。 上述仲裁裁决书同时**,新利堡公司茂名检测站由于被新利堡公司取消检测资质而停止运营。 上述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新利堡公司茂名检测站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粤0902执2167号]。2020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9)粤0902执2167号《执行裁定书》,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7040.7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29日未执行到任何案款,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由,裁定:本院(2019)粤0902执21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利堡公司茂名检测站不能清偿(2019)粤0902执2167号案确定的债务,而根据区劳动仲裁院《仲裁裁决书》**的事实,新利堡公司茂名检测站为新利堡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新利堡公司为被执行人,对新利堡公司茂名检测站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为(2019)粤0902执216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未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执行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7040.7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梁 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