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民终2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陶育路1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子,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恳,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大岭仔居委会大岭仔村207号***房屋四楼。 负责人:***。 上诉人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两方自认如下事实:***此前担任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的负责人,且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曾与***、案外人***签订《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高州办事处合作经营合同书》,***根据该合同书约定向***账户汇入承包款100万元、质保金20万元及消防设备款7万元,这些款项是支付给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的款项。后因上述《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高州办事处合作经营合同书》事实上无法履行,经***、***协商一致,***与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负责人也是***)重新签订《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高州办事处承包经营合同书》,双方并口头约定将***以上支付给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的款项转为支付给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的款项。由此可见,***、***均确认案涉的承包款100万元、质保金20万元及消防设备款7万元原是***支付给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的款项。***是否有权将这些款项转为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的收款、这些款项应否返还给***及应由谁返还给***等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与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应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又鉴于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该证据已经其他当事人质证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显示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检测站已于2018年3月21日被注销,故本案应通知该检测站的法人即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属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本案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彦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