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349号
原告: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