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2866号之一
原告: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1617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计2887元,由济南蓝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