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3民初6645号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时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飒,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福利桐木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13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款日止);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准予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7月13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在庭审中,原告申请将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13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款日止);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即供方)与被告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即需方)签订《横店集团东磁公司销售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商品名称为“顶锤”,单价由双方协议,总金额按实际计算;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时间为需方于货到7天内予以验收,并书面提出质量异议,否则产品为全部合格;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汇票或电汇,需方在货到60天内付清货款;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有效期限为2016年10月7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3月2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凭证一份,载明:兹有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欠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300元。嗣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法院。 另查明,被告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系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300并支付违约金(以513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60元,合计1101元,由被告亳州市聚鑫宏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