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绿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3083号之一
原告江苏绿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诉讼主张加工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向本院提供双方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210802的《太阳能组件代工合同》和双方于2021年2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LN-HDJT20210202/2102020803的《太阳能组件代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生产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两份合同对管辖未作明确约定。而被告提供的2020年12月10日的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协商不成由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被告系合同委托方,所在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故按双方约定,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