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信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2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72号银星智界2号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450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信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瀼溪西路南侧南环路北侧南环路西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8YD3W11。 法定代表人:张韬。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信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1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11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11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  林  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