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盐城鑫聚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3822号
原告: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72号银星智界2号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45019。
法定代表人:宋有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鑫聚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江苏明珠世贸商城B7幢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YD1CE4W。
法定代表人:仇荣先。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鑫聚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新  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曼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