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21200号
原告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乔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深圳市施罗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涛
书记员 吴嘉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