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602执保419号
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325,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德亿利金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073233120M,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亿利金威投资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德亿利金威投资有限公司的中国某银行账户进行依法冻结。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德亿利金威投资有限公司的中国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保,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