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4138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平泉市村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号码×××。
被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3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3984145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奥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21号楼2层2单元201-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奥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西北路乙22号院1幢1至4层(居然之家顺西路家居建材市场6-0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家居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华奥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奥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因需要重新确定诉讼主体,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