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2民初5463号
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
法人代表:***,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商丘海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归德路应天公园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一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W5DA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海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商丘海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92311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保单编号为24114044120233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丘海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92311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