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1572号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掌起镇***工业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4元,减半收取4442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