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幢3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江苏易开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迈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肇庆京东盛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粤73民初5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称:***公司在起诉状中指控**公司制造侵权产品,肇庆京东盛甲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公司与肇庆京东盛甲贸易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主体,其被控侵权行为相互独立,针对**公司与肇庆京东盛甲贸易有限公司的侵权诉讼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其被控侵权行为也没有发生在广东省。原审裁定对上述事实并未做出审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法[2022]109号),针对**公司的侵权诉讼应该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公司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作为销售者的肇庆京东盛甲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肇庆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公司以本案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和其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为由,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